國家《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自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5目,生態環境部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向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有償分配為附。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另外,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編制該單位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生產經營場所所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5年。